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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法院一天发出两“令” 守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2-09-09 17:07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1836

近日,经开法院在一天内,分别就制止婚内语言暴力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正义和人文关怀。

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5年4月,彭女士与丈夫步入婚姻殿堂,并于2018年8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彭女士经常遭受来自丈夫的语言暴力,多次收到含有谩骂、恐吓和威胁语气的文字或语音,甚至包含要捅死彭女士全家人等过激言论,对彭女士及家人的精神造成很大压力和伤害。面对语言暴力,彭女士一开始选择了容忍,但退让不仅未能换来悔改之心,遭受的语言暴力却愈演愈烈。今年7月,鼓起勇气的彭女士终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彭女士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在48小时内迅速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彭女士的丈夫对彭女士谩骂、恐吓、威胁,若彭女士的丈夫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各自履行家庭义务。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适时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表明了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本案中,彭女士丈夫的谩骂、恐吓、威胁对彭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侵害,无疑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步送达至属地派出所、妇联,敦请属地部门关心、照顾申请人,回应其救助需求,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远离家庭暴力侵害。

家庭教育令

近日,经开法院在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车某有一名已届适学年龄的未成年子女,但车某一直未办理户籍登记,导致该子女无法接受义务教育。在深入走访两人的居住地时,承办法官又发现车某未能给未成年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主观上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该未成年子女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形成了阻碍,属于典型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情形。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办法官依法向被告人车某作出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车某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并要求其保障未成年子女营养均衡,尽力改善生活条件,促进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同时,承办法官还将该“家庭教育令”送达至车某居住地社区、辖区公安分局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推动形成多方联动、多方监督的局面,共同保障未成年人按时就学。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乎祖国未来,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父母、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首次让私人性、内部性的家庭教育有法可依,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此次经开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的一次生动实践,旨在推动全社会共同形成关心、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