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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参考第2期

发布时间:2014-10-31 15:36 来源: 阅读:2585


第2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9月28日

执行和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以低成本、高效率、简程序、快结案等特点深受办案人员重视。但该项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做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

1、被执行人假借和解逃避执行或拖延执行。人民法院在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传票后,被执行人虽不想履行义务但惧怕法院强制执行,于是假借执行和解之名,获得申请人的宽限和分期履行承诺,事实上是利用宽限期转移财产或者本人“人间蒸发”,逃避和拖延执行。

2、法院对执行和解的履行情况跟踪不够。执行和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如不主动跟踪和解协议的履行状况,容易导致“案结事未了”的执行结果,当事人将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有损和解执行制度构造的初衷。

3、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一方面因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岗位调整造成履行敦促脱节,主持和解审判员调离岗位后无心关注履行实施情况,新到岗审判员对和解履行也不知晓。另一方面不便于卷宗归档,根据卷宗管理规范,案件执结后3个月内必须将卷宗归档,执行费需在执行完毕后收取,而和解执行周期大都长于3个月,因无执行费票据和实际履行情况,造成执行案件卷宗不能及时归档。

4、对恢复执行的申请期限管理不规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必须从原来所剩时间中连续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的,法院均为其办理了恢复执行。

二、对策与建议

1、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当事人双方充分地自主协商是和解协议得到完整履行的前提保障,执行人员重点在做好双方的沟通工作和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同时要特别向被执行人申明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打消其侥幸心理。

2、执行人员要避免为结案而促成和解,要建立和解执行台帐,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和跟踪监督。在协议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有转让、损坏、藏匿财产等故意借机逃避和解义务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凸显执行威慑力。

3、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间断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和解期间,法院对于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和其他财产控制措施,原则上不应当解除,除非被执行人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除此之外,办案人员可建议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就已经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处置予以协定。

4、规范和探索执行和解情形下执行费收取方式。一是在和解协议中将执行费负担独列一项予以明确;二是建议协议中确定的执行费承担方在执行完毕前先行缴纳;三是对于和解履约完整的,适当减轻和免除执行费;四是对于不愿先行缴纳或缴纳有困难的的,要求其出具后期缴费保证作为执行费收取材料置入卷宗归档;四是在办理案款发还时要认真审查执行费是否缴纳。

5、加强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规范化管理。一是要严格恢复执行期限,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主动告知申请人恢复执行的期限,并在办理恢复执行时帮助申请人计算是否尚在恢复执行申请期限内,对于超过执行期限的,不予受理。二是规范案号分配管理,保持案件的一致性,建议恢复执行的案件在原案号后加-1、-2等予以区分,不再设新案号。三是对于已经自动履行的部分不再计入恢复执行标的,避免标的重复计算。

      (撰稿人:甘 磊)

责任编辑: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