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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参考第23期

发布时间:2014-10-31 15:49 来源: 阅读:5895

   

总第23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关于如何提升民事诉讼中调解艺术的调研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中,调解效用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官将其精湛的法律素养和娴熟的调解技术巧妙结合,更需要法官像雕琢艺术品一样的做好每一步工作,即用调解艺术处理案件。经过学习和总结广大审判人员的调解经验,笔者认为调解艺术应讲求“天时”“地利”“人和”三个因素。

一、“天时”的时机因素

(一)把握好调解契机

把握好调解工作的启动时间点对于调解的成功能否十分重要,否则很可能因急于求成、强制打压造成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欲速则不达。调解的契机可以是当事人情绪的缓和、心理状态的变化、真实意图的表露,可以是案情的进一步明朗甚至发展,可以是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动,也可以是案件程序的推进甚至是时间的纯粹流逝,总之凡是与案件及当事人有关的因素变动都有可能成为调解的契机。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及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需尽可能的耐心倾听、审慎分析、及时决断。如在一起够不上判离条件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前期的工作也预示着这个案件似乎只能作判不离的处理,但开庭后我发现经过之前的开导双方情绪已缓和,正巧原告对被告说了一句:“今天如果你没有说那些我娘家人没文化的话,我本来打算这次就算了。”正是从这句话中我捕捉到了原告情绪和态度的变化以及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遂趁热打铁,有的放矢的做双方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调解和好。

(二)运用好庭后调解之机

随着庭前调解力度的加大,进入到庭审程序的案件往往调解难度较大,但其实庭后调解有着庭前调解所不具有的优势,即通过开庭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形势,从而调整自己的心理预期,也可以通过不公开审理起到一定的隔绝作用,利用好防止当事人受人挑拨利用所处的最佳时间和最佳状态进行调解。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方庭前不配合送达,开庭时其律师利用原告证据上的漏洞嚣张跋扈地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虽有代理人却无力回天。一个庭开下来基本事实都无法查清和固定,但我并没有放弃对案件的调解,而是将被告及其律师叫出法庭单方沟通,得知被告是因原告的诉求过高而采取此种策略且其愿在一个合理的金额范围基础上和原告调解,遂接着做原告的工作,而原告因为庭审进展的不顺也意识到了自己证据的欠缺从而大大降低了心理预期,后面的调解工作也就一蹴而就了。

(三)搁置案件等待时机

有些案件由于其性质特殊,在调解时往往无法一鼓作气,反而搁一搁等待时机,在对调解有利时才继续进行,更能使纠纷顺利调处。这一方法我印象最深的是用于离婚纠纷,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分是合很难定论的情况下,决不能快刀斩乱麻,而应给当事人一段考虑利害得失的时间,之后再恢复调解。

二、“地利”的环境因素

(一)“面对面”与“背靠背”的环境模式

“面对面”的环境模式是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同一个时间和空间内开展沟通交流的一种同步化、公开化的调解环境模式。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态度较为缓和的案件可以优先使用面对面调解方法,如交通事故案件因事实一般较易查清,赔偿项目和标准及计算方法都是确定的,故大多以面对面的方式调解结案。但有些案件,或者双方争议较大,或者情感冲突严重,或者双方意见不明,遇到这种情况,就应适用“背对背”的隔离环境模式,把双方当事人分开,置于不同场所,由法官在中间斡旋、沟通,分别说明各方利弊,平息感情冲突,探明预期和底线,才能促进调解成功。大多数案件更多的是需要交替运用这两种环境模式。

(二)“院内”和“院外”的调解环境

约当事人来法院,运用法院专门的司法资源进行调解,这似乎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方式。但有些案件需要我们另辟蹊径,走出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如异地保全的案件,可以趁保全之机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可以及时获得和调解有关的案外信息。而有的案件光靠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让人形成直观的案件事实,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分歧较大时,则宜采用到涉案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指认,当场倾听双方的意见,理清事实后进行现场调解的方式。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装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一两名专业人员到涉案的房屋中实地查看,将房屋质量方面或者装修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下来,然后往由另一方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的思路上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一方法可以在不动用司法成本较高的鉴定方式的情况下,就使案件的事实直观的呈现,并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三、“人和”的主体因素

(一)调解对象的选择

首先调解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案件当事人,还可以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亲朋好友、领导同事以及对当事人有影响的其他人。要区分人员特点、案件类型以及具体情形,选择调解的沟通对象。如,代理人作为专业的法律职业人,易于理解并支持法院的调解工作且当事人往往对他们比较信赖,因此在当事人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就比较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案一般可以和代理人沟通;婚姻家庭纠纷,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友进行协助;有的案件当事人会让其比较信赖的亲朋好友陪同来法院或作为中间联系人,此时应充分发挥这些人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可以先做通他们的工作;有的当事人在其单位受其领导或同事影响较大,可以找到其领导或同事协助调解。

(二)调解人员应具备的特质

作为法官若要做好调解工作,需要诸多素质和素养。但调解作为一种说服艺术,首先需要调解者具有自信的特质。一方面,自信要求调解者应不受干扰的查明事实,并在内心独自地形成一个解决意见,在没有证据推翻或者相反事实出现时进行自我肯定、强化。另一方面,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法律层面上的判断会一定地依赖法官,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很非常肯定地告诉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坚定的表明自己对案件处理的一个立场和思路,从而引得当事人的信任。

(三)调解人员应具备的调解技巧

1、重视调前准备工作

对于一个案件能否调解结案,重要的不仅仅是主持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时所做的工作,还有调解之前的准备工作。拿到一个案卷之后,首先应该阅卷,对主体资格、当事人是否错告或漏列以及管辖权等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后一定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一是让案件往正确的程序上推进,二是对于能补救的及时让当事人补救,三是通过正常的程序流转让当事人体验到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成本。接着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双方的诉讼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告知其诉讼风险,尽可能地降低其诉讼心理预期。最后,吃透案情,事先形成自己的调解方案雏形,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同时避免说话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

2、注意调解中的沟通技巧

   一是要学会对不同的当事人用不同的方式沟通、用不同的话语表达。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见解及处理方式。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及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沟通的方式及调解方案。二是在背靠背或者电话调解的过程中,不宜将一方当事人的话语或者意见直接地转达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应进行一定的加工,隐去当事人表达时的情绪、心理状态以及与案件无关但可能节外生枝的话,有时甚至可以在一方提出的调解金额范围内分几步转达给对方当事人,为调解工作留足余地。三是学会“重组“,即将当事人陈述的语言或者内容稍加修改从而正面加以表述,引导纠纷从争辩转向问题的解决。如一当事人说:“我根本不相信他会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此时可以从该当事人的话语中重组出其想要一些确保其履行合同的保证的意思,从而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在这方面提出调解方案。

3、找准问题,“对症”调解

一个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背后往往隐藏着矛盾的症结所在,作为法官不仅要会分析涉及的法律关系,还应该看到当事人是由于什么引发纠纷以及诉讼的真正意图。看到了事情的本质后找准问题作说服工作,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才能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4、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调解对当事人来说就像是一场谈判,双方都在一边试探对方的底线,一边保留自己的底牌,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当事人固守自己的调解方案不肯让步时,法官应看到双方可以让步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之内以中间人的方式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方案。

5、运用好判和调的关系

一是掌握好调解的主动权,适时从调转判。在越来越强调调解的审判现状下,调解很容易变成三方博弈的模式,如有的当事人会以调解本身作为筹码,说一句“我不调了,法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其实是希望借此向法官及对方当事人施压以期获得更多利益。作为法官千万不能被当事人牵制,而应该用好调解控制权和指挥权,有时可以及时中止调解,转而采取判决的思路,反而可以收到以判促调的效果。二是对于一些相像的案件,可以把之前已经生效的现成判决作为参照,提出调解方案,并借以说服当事人,以达到用调解的程序获得判决所确定的结果。

                       (撰稿人:郑灵芝)

责任编辑: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