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文化交流 > 理论研究

审判工作参考第8期

发布时间:2014-10-31 15:40 来源: 阅读:2752

   

第8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2月7日

关于我院民事调解工作情况的调研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大胆改革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发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就我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概况、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民事调解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院民事调解基本情况及工作经验

我院自开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优化整合司法资源,进一步加强了民事调解工作力度:一是要求法官积极履行职能,加强在立案、庭审等案件流程各环节中的调解力度;二是发挥法官助理作用,探索送达调解、调查调解、质证调解工作新模式;三是借助人民调解组织,实现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力量的有效整合。截止2011年10月份,我院民事收案1101件,结案957件,其中调撤643件,调撤结案率为67.2%,高于2010年调撤结案率约25个百分点,民事调解结案效率有较大提高。

我院在不断探索新的民事调解工作模式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法院中立与促成调解的关系。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对法官中立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是正确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积极引导的关系。在调解时,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逼迫当事人调解,以致违背调解的目的,也应当正确评估调解可能性,并积极释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引导调解。三是正确处理促成调解与保障结果合法有效的关系。调解过程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调查核实参加调解的具体个人的代理或代表资格的权限,认真审查协议结果,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积极做好调解前的“两手准备”。一是在调解之前,应当查明情况,有的放矢。必须先收集案件信息,找准矛盾焦点,特别是对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等因素要熟悉掌握,方能有的放矢。如果盲目介入,就会因对矛盾纠纷和相关信息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令当事人对法院失去信任,拒绝接受调解。二是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实践证明,案件当事人往往是在矛盾激化后才到法院进行诉讼,双方在心理上就会有一种相互对立的情绪,加上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了解,心理上会抵触法院的介入,而在一种相对轻松的环境氛围内,有助于缓和这种对立和抵触的情绪,这时候进行调解,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调解人员对当事人态度要亲切、真诚,学会倾听,并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3、抓好“三个结合”。一是抓好调解与执行工作的结合。在调解工作中应当尽可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对调结的案件应当立即促成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做好与执行工作衔接的准备,为案件顺利执行打好基础。二是抓好调解与维稳工作的结合,对群体性纠纷、判决结案难以彻底平息纠纷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滞后案件,着重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抓好调解工作与涉诉上访工作的结合,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同时注重对涉法上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减少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力而导致矛盾激化现象的发生。

4、发挥人民调解力量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扩大调解面,还有利于保证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调解效率。今年1至10月,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履行指导和直接参与民间调解职能,共化解民间纠纷420件,同时兼职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共调结民事案件109件。今年,我院对296件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法院民事审判缓解了一定的工作压力。

二、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调解工作的规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对调解程序和使用范围把握不准,导致案件久调不决、拖延诉讼和案结事不了等问题。而且,由于我院目前采取的是动态管理的工作模式,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且没有建立对调解期限的规制和错案追究制度,因此对于审判人员而言,调解是一种风险性很小的案件处理方式,导致主审法官在面临着判决可能产生错判的风险和压力时,为了规避风险而无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强迫调解。

2、调解工作人员的调解技巧与心理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及心理状态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由于我院民事庭法官、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在个人知识构成、社会阅历、调解技能、心理状态等方面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在调解结案效率和效果上也存在不同。

3、对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审查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由于民间调解组织结构尚不健全,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导致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合法,表述不严谨等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审查,确保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三、工作建议

1、建立对调解范围及程序的规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注重程序保障,强调办案效果,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对于哪些可以进行调解、哪些案件不应当进行调解和哪些案件可以调解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等情况予以明确。

2、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及时调整心理状态。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要胜任此项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心理素质。因此,应当学会调整合适的精神状态,便于保持清晰的思路,冷静分析矛盾纠纷的焦点,制定合适的调解对策。二是灵活运用多变的调解技巧。民间纠纷是千差万别的,针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纠纷的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要灵活运用“背靠背”调解、“换位”调解、“借力”调解等方法调解各类民事纠纷。三是注意调解语言。在调解工作中要用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语言技巧对调解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调解人员在实践中往往感到同一句话,出自不同时间、地点、不同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是说讲话要有一个恰当的时间,地点,由恰当的人说出,这个恰当的时间、地点、人物,就是我们所说的语言环境。所以,语言技巧实际上是语言环境选择的技巧,说白了就是会说话。

3、加强对民间调解协议的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民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审查,防止出生违法调解和不良调解:一要防止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要防止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要防止忽视调解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而出现的问题;四要防止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而漏列其他当事人;五要防止调解协议内容不清晰而导致无法履行或执行的情况。                      

                                            (撰稿人:全   凌)

                                     责任编辑:张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