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文化交流 > 理论研究

审判工作参考第6期

发布时间:2014-10-31 15:39 来源: 阅读:2461

   

第6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

关于如何促进均衡结案的调研

均衡结案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均衡结案做不好,难免会影响案件的质量。只有实现均衡结案,才能保证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才能使法院审判工作实现科学发展。近几年来,我院年结案率虽基本均衡,但每月、每季度结案并不均衡,“前松后紧”、“突击结案”现象明显,严重制约审判质量效率的提升。如何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各类案件的激增,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成为一大难题。

一、均衡结案的内涵和意义

(一)均衡结案的内涵。均衡,指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审判意义上的均衡应是一种动态性的平衡,并非静止不变的平衡,更不等同于平均。均衡结案应是在尊重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让时间和人力这两个审判工作要素的功能得以最大化、最有效的发挥,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最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方法。均衡结案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手段。即通过每月、每季度结案的相对均衡以实现全年结案的均衡,促使审判事业平稳发展。二是指一种状态,即以每月结收案比相对稳定达到全年结案均衡的状态。

(二)均衡结案的意义。第一,均衡结案是解决“前松后紧”问题的有效手段。如能全年各月保持结收案比相对稳定,必然会实现全年均衡结案。第二,均衡结案是提升审判质效的有效途径。结案越均衡,超审限的审判就越少,正常审限内审结、执结的案件就越多,质量效率就越高。第三,均衡结案是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助推器。实现均衡结案,离不开加强审判管理;加强审判管理,又很好地促进了均衡结案。第四,均衡结案有益于保持法官的身心健康。如果一个人工作张弛无度,不但影响办案质量与效率,也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二、当前我院结案均衡度的基本情况

  (一)年度结案率基本保持均衡

  从2007年至2010年我院的收结案情况来看,每年的结案率基本均衡,波动幅度不大,4年中最高年结案率为95.42%,与最低年结案率92.48%仅相差2.94个百分点。

  (二)月度结案不均衡,“前松后紧”现象明显

虽然总体来看,年结案率并无多大波动,基本均衡。但每月的结案率并不均衡,且波动幅度较大,“前松后紧”现象较为严重。从年度内每季度结案数来看,结案数及结案率随时间推移发生显著变化:第一季度时,结案数最小;第二季度时,结案数出现小峰值;接近年底时,结案数激增(2007-2010年每季度结案数见下表一)。

结案数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2007

124

213

162

731

2008

133

289

265

491

2009

112

363

524

613

2010

129

276

216

876

(表一)

相应地,不同阶段结案率也呈现出“阶梯式”特征,从第一季度30%左右,到第二、三季度50%左右,最后第四季度冲刺到90%以上(2007-2010年每季度结案率情况见表二)。

结案率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2007

31.63%

50.75%

50.61%

95.42%

2008

28.29%

55.63%

64.83%

94.15%

2009

13.24%

39.82%

63.63%

92.48%

2010

22.99%

39.28%

44.18%

94.81%

(表二)

三、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立案数存在波动及案件审限不统一

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只有当事人提起诉讼或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才能立案。因此,立案数量天然存在不可预知和无法掌握性。以2010年1至12月新收案件为例,最高月份收案达234件,最低月份收案仅为13件。立案存在波动给结案均衡制造了天然屏障。此外,各种类型案件的法定审限并不完全相同,短则一个月,长则六个月,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部分案件还可报批延长一定的审限,使得个案的办理周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由于时间跨度较大,除非是异常高效的审判,否则每月结案难以高度均衡。

  (二)法定节假日因素影响均衡结案

  我国的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重大节日。这些节假日通常处于每年的1月、2月、4月、5月、7月、9月、10月。每年只有第四季度结案时间是最为充分的,间接引导办案人员在第四季度多结案,突击完成结案任务。法定节假日绝对时间并不太长,但对工作的影响不容忽视。

  (三)传统的审判工作考评办法影响根深蒂固

  由于传统以年终结案率为考评标准的影响,一些部门在将近年底的两个月就控制立案甚至不立新案,争取时间来审结前段时间积存下来的案件,这种突击结案的行为,不仅降低案件质量和效率,更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长此以往,便容易养成了“前松后紧”的痼疾。

四、促进实现均衡结案的对策

  (一)加强审判管理,以管理机制创新促进均衡结案

  首先,要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作用。今年,我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审判管理,对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信息整合,取得较好成效,但审管办最好能真正独立于其他部门,保持中立性和超然性,更好地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同时,应将有丰富审判经验,较强管理能力及较强综合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其次,要将审管办管理与庭长管理结合起来。审管办要加强审限管理,落实催办督办制度;分管院领导、庭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案件的监督指导,督促办案法官及时结案。通过审管办与庭长管理双管齐下,能有效避免重业务轻审判,对不规范现象存在护犊思想以及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不够等弊端。

  再次,要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作用。一是要强化节点管理,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监控。二是要加强审限监控,建立审限动态监控机制,重点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止、扣除等案件的管理,杜绝违规审批现象。三是要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及时进行预警;对超出法定审限未结的案件,向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发出催办通知,并根据超出期限的长短,分别由院长、分管院长、庭长加以督办。

  (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以制度的健全和审判程序的灵活运用促进均衡结案

  首先,要不断完善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对一些较为原则的程序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规定各类案件在审理中的主要环节时限,杜绝因审判人员对审判流程时限的控制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其次,要善于运用多种益于促进均衡结案的审判方式。要善于通过改进审判方式,降低审判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如加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高效便捷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推进诉调对接,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撰稿人:黄  犇)

                                               责任编辑: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