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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参考第4期

发布时间:2014-10-31 15:37 来源: 阅读:2464

   

第4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1月10日

编者按:

今年我院开始对调研工作实施重点课题管理,明确了各部门的调研任务,确定了具体的重点调研课题和执笔人。各部门高度重视,联系各自业务工作实际,撰写出一批有质量的调研文章,对法院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现将部分优秀调研文章予以刊登,供大家学习交流。

关于在刑事审判中扎实推进            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调研

自2010年10月1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施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刑事审判人员立足于原有审判经验,严格执行有关意见要求,边学边审,勇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积累了宝贵的审判经验。下面就我院实施量刑规范化后,刑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进行分析,并对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2010年10月份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我院按照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共91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3.4%。其中,上诉6件,上诉率4.8%。而2009年同类案件上诉率为14.3%,上诉率大幅度下降。

经过一年的工作实践,刑事审判庭的全体法官已经较为熟练地掌握了量刑规范化的相关程序,在案件的审判中能有效驾驭庭审,引导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量刑事实和量刑辩论中有序进行。检察机关、律师已基本掌握了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内容,能够根据这些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公诉和辩护。公诉人和律师普遍反映,量刑规范化使审判工作的量刑部分不再神秘,量刑程序更公开,结果更具有预见性,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矛盾化解率,进一步树立刑事审判的权威。

被告人、被害人及双方家属对量刑规范化给予认可。普遍认为,量刑规范化给被害人、被告人双方以量刑透明度,对平息矛盾有较大的作用。特别是量刑规范化明确了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减轻基准刑的幅度,为解决民事赔偿、保护被害人利益、消除双方矛盾在适用法律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审判工作经验

在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中,我们对每件案件都进行科学的分析,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具体操作规则,为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必须准确查清“两个事实”

“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是实施量刑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只有在两个事实均已查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如果定罪事实查不清,那么也就不存在量刑事实的查明问题了。在法庭辩论阶段,要着力引导控辩双方对定罪和量刑分别展开辩论,并将量刑辩论范围延伸到增减刑的适用幅度上,使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充分辩论,确保量刑事实的准确。

(二)必须结合全案行使自由裁量权

《量刑指导意见》中细化了量刑操作规程和标准,但仍然为法官留下了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未区分主从犯的,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减少10%-30%。那么在减轻基准刑幅度内,是减轻10%还是减轻30%,量刑指导意见并没有给出解决办法。对此仍应综合全案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来酌情给予公平的确定。否则,量刑结果必然有失偏颇,违反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

(三)必须依法推进量刑规范化

《量刑指导意见》、《新增十个罪名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绝不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改变,量刑规范化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不能离开现有的诉讼框架。如果脱离刑法、刑诉法来搞量刑规范化,将导致严重后果。

(四)必须增强判决书关于量刑部分的说理性

与传统刑事案件审理不同的是,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定罪论证以后,要将量刑事实和在基准刑基础上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量化过程明确体现在判决书中,使判决书对量刑的论证推理体系严密,具有逻辑上的不可推翻性。如果判决书不能充分体现量刑规范化的适用过程及理由,则审判过程在法律文书中没有得到完整体现,当事人也会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五)必须提高控辩双方对量刑规范化的认知水平

控与辩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如果控辩双方不能就量刑事实展开有效辩论,将严重阻碍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纯是法院一家的事情,更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通力协作。要努力提高控辩双方乃至全社会对量刑规范化重大意义的认识,从而有效提高刑事审判质量。

三、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旧的量刑模式对量刑的影响还很大,观念的转变还需要时间。审判人员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在主观意识上,仍然在根据过去犯罪情节“轻微、较重、重、特别严重”的大致范围并结合刑法量刑的具体规定进行估堆量刑,量刑先入为主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公、检、法等机关配合不到位,影响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指导性文件,其效力不及于侦查和检察阶段。因而尽管在庭审阶段,由法院主持把庭审调查分为定罪事实调查阶段和量刑事实调查阶段,把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但由于侦查和起诉阶段收集的证据未按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别收集整理,因而给开庭分段审理带来困难,两个阶段内容混杂,相互干扰。

三是适用《指导意见》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量刑指导意见中量刑情节部分对基准刑的增减过于宽泛。量刑规范化本身是为了规范法官在量刑时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而事实上过于宽泛的基准刑增减幅度可能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更严重。

四、进一步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建议

(一)针对量刑增减幅度过粗的问题,建议将量刑情节进一步细化。细化后的量刑减少增加的幅度,减少到10%以内为宜。比如,在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自首所规定的减轻基准刑的幅度中,未被发现直接投案的,减少20%-50%。可以综合全案情节,把犯罪的危害性分为四种:特别严重、重、轻、特别轻微但应有处罚的必要。那么危害性特别严重的犯罪减轻幅度为20%-25%,危害性重的减轻幅度为25%-35%,轻的减轻幅度为35%-45%,特别轻微但应有处罚必要的可减轻5%-50%。

(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应将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累计减少幅度限制在基准刑的50%以内。如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持刀向被害人头部砍去,被害人用手遮挡,造成手臂断折。按照量刑处理意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起刑点十至十二年。如果确定量刑起点为十年,被告人主动自首,可减少10-40%;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减少10%-40%,经过减轻法定刑后,认为还是过重的,还可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再减轻,那么量刑就可以是两年。如果这样的案件判两年,社会难以接受,司法权威将受到质疑。因此,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按照量刑规范化,在确定基准刑后,减轻幅度最多不能超过基准刑的二分之一。而且越是重刑,减轻的幅度应越低。

(三)妥善处理量刑规范化与缓刑的适用问题。对于犯罪后果严重的,虽经减轻基准刑,使刑期在三年以下,但亦不应适用缓刑。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因司机全责致4人死亡,司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该案量刑起点可以为五年,而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最高可减轻90%,那么最后量刑就可能低于三年,并可以处以缓刑。而该案中,尽管是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但毕竟造成了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适用缓刑,社会大众心理很难接受。因此,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虽然将基准刑降至三年或三年以下,但仍不能适用缓刑。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量刑规范化有关文件的等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事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因此,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应积极宣传,扩大影响,使其精神和要义深入人心,为社会所认知。同时,对于量刑规范化的有关文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形式公布,提高法律文件等级。待进一步实践并完善后,将量刑规范化写入刑法,成为政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共同遵照执行的规范化法律文件。

                  (撰稿人:周 波)

                                        责任编辑:贾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