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1月16日
关于改进民商事审判方式
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调研
迫于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质量不高、效率不理想的困境,我院自2010年底开始着手民商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历经十个多月的探索,已取得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收结案达到了相对均衡的状况,结案率稳定在85%以上,未结案数得到了控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申诉率较低;促进了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现根据我院改革民商事审判方式的情况,并结合其他法院的一些做法,对该课题进行研究。
一、改进民商事审判方式的必要性
一是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有待于提升。如个别上诉案件因质量问题被市中院在二审中发现瑕疵,有的甚至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少数民商事裁判文书裁判说理不透,逻辑不够严密,有的在案件评查中被发现文字性错误;有的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少数案件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平衡现象。只有改进民商事审判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审判质量。
二是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着效率不高的问题。这是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亟须解决的难题。从办案效率来看,个别民商事案件确实存在办案周期过长的情况,从而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整体提升。一方面,对于2011年新收案件,结案率并不理想;另一方面,2011年以前的旧存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消化。此外,这也导致了我院民庭法官心理压力大,长期超负荷工作。为改变这些不利现状,改进民商事审判方式成为必然。
三是审判绩效考核制度的必然要求。今年是省法院确定的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年”。省市两级法院逐级下发了最高院的31项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这一制度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为目标,要求完善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执中各个流程节点的工作内容、时间要求予以明确,强化实时监控,并要求加强院长、庭长、审判长和庭务会、合议庭对案件质量的审查把关职责。民商事审判作为一项重大的审判活动,理所当然地被纳入了审判绩效考核范围内,同时该制度的很多项指标也与民商事审判方式改进的方向息息相关,如当庭宣判率、调解率等。
二、我院民商事审判方式改进的现有措施
(一)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除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5种案件外,法院在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基于简易程序快速、简便的特点,我院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尽可能地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手续。
(二)调解优先,努力提高调解率
我院对法官的调解理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于一切案件,法官应首先了解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则果断地以判决结案的思路审理案件。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则加大调解力度,并尽量将调解工作前置,减少不必要的开庭环节。对于可调可不调的案件,通过开庭查清案情做好或调或判的两手准备,调解期内未见成效,便径行判决,坚决避免久调不决。
(三)加强庭前准备工作
我院为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从今年年初开始将送达工作交由民庭完成,要求审判员自拿到立案庭移送过来的案件起,尽快完成前期送达工作,了解案件情况。送达时要求落实地址、联系电话、简要答辩意见和调解意见等基本的案件信息,并指导当事人举证;除送达外,还应通过其他渠道继续了解案情,让案件处理的焦点问题提前暴露出来,为有效调解和高效审判腾出时间和空间。
(四)调整人员配备和工作分工
采取一名审判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及一名书记员的模式,优化人力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和调解员的优势作用,强调组员间的信息沟通和团结协作,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
(五)推进司法确认工作,分担民事案件审理压力
调确案件具有办案周期短,诉讼成本低,履行及时等特点。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可以将原本须通过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更便捷的渠道消化,使一大批案件经过调解定纷息诉,更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六)明确每月工作任务,实行按月考核
根据每个月的案件审理进度,细化工作任务,以结案数、结案率、调解率为指标,并对每个审判小组提出具体的数量要求,采取每周汇报制度,确保整个庭工作任务的完成,以此达到均衡结案,提高结案效率的效果。
(七)结合其他制度,细化工作要求
通过当庭宣判制度,减少诉讼环节,缩短审理周期;要求法官一周三次深入社区、企业办案,使案件审理的重心前移,减轻了开庭压力;落实案件汇报讨论制度,以尽快确立案件的结案方向,并研究案件疑难问题的解决策略,争取早日结案;控制二次开庭率,避免程序的过度拖沓;对文书的校对、审判、送达环节的期限均进行严格的规定,以提高办案质量,控制审限;通过案件评查、裁判文书上网等制度,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要求。
三、改进民商事审判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不尽完善。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也存在着相对的难易区分,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而不寻求更为便捷的程序,只能造成案件审理的拖沓,不利于审判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二是鲜少规制滥用诉权行为。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滥用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滥用管辖异议权和滥用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权。当事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往往抱着不合法的动机,行为的结果则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
三是顾此失彼,重效率而轻质量。就已经采取的改进措施来看,我院所开展的民商事审判方式的改进工作主要致力于提高审判效率,而达到的效果也主要表现为审判效率的提高。对于审判质量,一方面是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未找到有效的改进措施。
四、改进民事审判方式的建议
我院的民商事审判方式改进工作在继续采取原有有效措施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首先, 依法继续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其他案件一般按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审理中发现案件确系复杂的,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其次,对于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选择上拿捏不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该严守法律的规定。最后,简易程序因法律的弹性规定,本身可以分成简易程度相对不同的程序,对那些依法应适用简易程序的特别简单的案件,还可采取速裁方式,及时立案、及时送达、及时审理、及时裁判,案件的审结周期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
在强调诉讼中调解优先,努力提高调解率的同时,应注重对非诉调解的支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推进调解适度社会化。以推进司法调确工作为契机,继续强化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
(三)用审判权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存在滥用财产保全申请权、管辖异议权和滥用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情形,应及时行使审判权制止滥用诉权的行为,对于情节恶劣的,可以视其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其采取依法处罚,如训诫等。
(四)审判质量和效率两手同时抓
在改进民商事审判方式时,应同时抓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别是要在审判质量上下功夫。首先,应在思想上加强重视,将提高审判质量作为改进民商事审判方式的目标之一;其次,积极探索旨在提高审判质量的改进措施,并予以贯彻落实;最后,以审判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进的导航灯及验金石,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同步提高。
(撰稿人:郑灵芝)
责任编辑:董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