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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参考第9期

发布时间:2014-10-31 15:41 来源: 阅读:4023

   

第9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2月12日

关于有效推进判后释疑工作的调研

判后释疑制度作为审判环节最后阶段的辅助性程序,在增强审判透明度、提高服判息诉率、化解涉诉信访纠纷、树立司法公信力、弘扬法制精神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该制度的以上作用并未到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就该制度在我院的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我院判后释疑工作的基本情况

判后释疑制度在我院得到了贯彻落实,除邮寄、公告、留置等方式进行的送达外,我院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即进行了判后释疑,做到了及时释疑,有问必答。根据近五年来的审判数据显示,由于以前裁判文书多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判后释疑工作未取得实质性开展。今年开始我院的裁判文书除当事人在外地或下落不明外,送达方式基本以直接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宣判时即对当事人进行释疑工作,判后答疑率已达到80%以上。

但是高答疑率并不代表高效率。根据近四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我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结案数增长迅速, 2008年的结案总数为680件,到今年目前为止,结案总数已增至1117件。对此我院加大了对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力度,调解率呈总体上升趋势,由2008年的23%上升至2011年的48%。与此相对应的是判决后的高上诉率。2008年,我院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9%,且一直呈上升趋势。2011年,我院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率首次超过五成,达到55%。

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方面是加大调解力度后,调解不成判决的案件基本都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冲突激烈,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故这类案件在判决后的上诉率往往也很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承办法官的判后释疑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开展,当事人无法真正服判,故而启动上诉程序。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目前判后释疑工作一般分为两种方式进行。重大疑难复杂、当事人败诉后可能长期缠诉缠访的裁判案件,由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在宣判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释疑;部分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释疑不满意的,由庭、院领导对当事人进行再次释疑。对于案件事实较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无激烈冲突的裁判案件,由书记员在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裁判文书时进行宣判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填写释疑笔录,将当事人的疑问记入笔录。承办法官在阅读宣判释疑笔录后,与当事人进行联系,解答当事人疑问。另外,对于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若有疑问需要承办法官解释说明的,承办法官也进行了释疑。

二、推行判后释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不够重视。通常承办人大多会把精力集中在庭前、庭中了解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调解不成的,当事人的疑问会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故在宣判时大多数承办人没有将精力集中于释疑。

2、制度上不够完善。目前法律对判后释疑的程序未作出明确规定。我院在施行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较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冲突不激烈的案件主要是书记员记录当事人疑问。承办法官未与当事人进行直接沟通与释疑,可能造成承办法官无法准确理解当事人的疑惑,导致释疑的效率不高、深度不够。法律对判后释疑的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承办法官在进行释疑时把握不够准确。释疑范围过小,则易给当事人造成推诿、敷衍的印象。释疑范围过大,则可能泄露审判秘密。

3、承办法官业务能力和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待加强。承办法官需要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加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说理性,将当事人疑义及争议焦点在判决书中有针对性地进行阐述,并将法律规定、定性标准在判决书后写明。对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承办法官应认真总结自身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时的不足,寻找解决对策。如有疑问无法解决的,可以向资深承办法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

4、我院的外部司法环境特点影响判后释疑工作效果。我院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开发区,案件当事人呈两极化,一部分文化水平较高、法律意识较强,对此类当事人进行判后释疑比较容易开展。还有一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对此类当事人进行判后释疑时困难较大。

5、安保问题有待重视及加强。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中,败诉方当事人在宣判时受到刺激,可能暴力威胁承办法官,给宣判答疑工作增加了风险。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院高上诉率等的问题,使该项工作真正体现效果,提出如下建议:

1统一思想,加强重视。判后释疑虽然是审判程序最后阶段的辅助性程序,但是其重要性和功能性不可小视。我院审判部门应投入更多精力进行判后释疑,相关综合部门应予以必要协助,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解决当事人矛盾、定纷止争的机会。

2、完善制度,细化规则。规范释疑程序,对释疑的时间、场所、人员、方式、注意事项进行规范统一。宣判时承办法官即向当事人予以必要的释明,力争当事人宣判当时即消除疑惑。释疑场所应尽量选择法庭、调解室等正式场所,释疑人员应至少有两人,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提出疑问的,承办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法律规定的援引、法律术语的涵义应当进行说明,以上内容之外的疑问,承办人进行释疑时应审慎考虑,必要时向领导进行汇报请示。

3、明确纪律,依法释疑。法官释疑要遵守司法礼仪,保守审判秘密,依据法律规定,有理有据的进行释疑。判后释疑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为首要原则。通过以案说法,以法释疑,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防止违背当事人意愿、干涉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损害当事人利益。

4因案而异,灵活变通。释疑要因案而异,亦繁亦简,对案情不很复杂、法律关系较明确、当事人能够接受法院判决的案件可简略释疑。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要慎重释疑。对于就同一起纠纷长期缠诉缠访的当事人,已作的释疑无效果的,承办法官应以安抚情绪为主。同时,释疑也不需面面俱到,要根据不同案情及当事人提出的不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疑答惑。对于涉诉信访案件的释疑,要定期跟踪后期情况。

5、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承办法官释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释疑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文书有文字表述缺陷、打印错误等笔误,应建议原合议庭或承办法官下达补正裁定;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耐心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向审监庭提出再审的建议。

6释调结合,有效疏导。当事人在看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内心对案件诉讼风险的评估会产生相应变化。如此时再让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做当事人思想工作,配合承办法官做好当事人判后息诉思想工作,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有上访苗头或已上访的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仍不接受的,要释明法律规定诉讼维权途径及信访、上访问题是否属法院管辖,信访上访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和越级上访无理缠访的法律责任等。

7、及时汇报,加强安保。承办法官在释疑的过程中,对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且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的,由原案审判庭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前报告、并协调好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安保工作,防止产生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                      

                                            (撰稿人:熊  婧)

                                           责任编辑:朱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