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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6-26 09:08 来源:执行局 阅读:2219

执行局引导当事人正确识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对执行难案件坚决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促使生效裁判尽快“变现”,同时从严把握执行不能认定标准,对执行不能案件在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对当事人进行充分信息公开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武汉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胡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武汉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车牌号为鄂AXXXXX号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2550元以及车辆占用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计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武汉某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仅有一辆明锐牌小轿车,本院已到车管所查封车辆限制交易但车辆下落不明,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本院无法执行,另胡某返还的车辆亦下落不明,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本院穷尽了所有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并不代表案件执行完结,只是程序的暂时性终结,后期权利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当将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的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

所谓执行难是指法院经法定程序产生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因主客观因素制约和阻碍,在实施执行中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执行困难现象。执行难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查人找物难;应对规避执行难;有效管理难;财产变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