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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背后的儿童权益保障

时间:2025-05-30 阅读:32

一、基本案情

2007年,尚未成年的陈小某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陈小某由其母亲陈某抚养,其父亲周某按照实际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抚养费,直至陈小某18周岁止。协议签订后,周某仅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2024年3月,刚成年的陈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2008年至2023年期间的抚养费50余万元。周某辩称,十六年间陈小某从未联系周某给付抚养费,故周某并非故意不承担抚养义务,且周某实际年总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无稳定的经济来源,客观经济条件较困难,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二、法院审理

经开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水平与协议离婚时存在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或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就抚养费标准变更协商一致。综上,经开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标准予以支持,判决周某支付截止庭审辩论终结时已到期的抚养费50余万元。周某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三、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父母和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无小事,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因未成年人不积极主张抚养权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也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抚养费承载着孩子生存与发展的希望,这一纸判决不是单纯用金钱来衡量亲情的价值,更关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从中感受到的父母对其的关心和爱护,彰显父母兑现爱的责任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