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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环境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2-06-02 19:02 来源:综合办公室 阅读:827

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在长江禁渔期内,李某九邀约李某红等7人在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先后6次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非法捕捞水产品26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万余元。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李某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损失量约4000公斤、幼鱼损失量约175万尾,建议采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裁判结果】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李某九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实施犯罪水域投放成鱼约4000公斤、幼鱼约175万尾。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所涉长江枝江段,渔业资源丰富,是长江流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水域。近年来,“电毒炸”非法捕捞作业屡禁不止,导致该江段渔业资源不断衰退。李某九等8名被告人在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2600余公斤,系流域内较大的非法捕鱼团伙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环境修复履行的判决执行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治理与修复责任体系,在依法判处8名被告人实刑的同时,责令其在实施犯罪水域投放成鱼和幼鱼,用于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展示了人民法院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的绿色司法理念,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一案三效”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