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金融司法服务,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回应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诉讼需求,经开法院积极探索试行“预查废”工作,推进金融纠纷诉源治理与执源治理工作纵深发展。
近日,经开法院向辖区金融机构发送首批《预查废证明》,为金融机构不良债务的快速化解提供了新方向,防止程序空转,有效缩短金融机构核销周期。
原告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批小标的涉金融案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执前监督程序发现部分债务人已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有效避免想要取得核销依据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执行重复立案,减少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承办法官迅速研判,经与银行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银行收到该证明后,无需进入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即可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核销处理。
什么是“预查废”?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
预查废”≠免债务
“预查废证明”不是“免除债务证明”!金融机构凭借《预查废证明》提出核销申请,是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下一步,经开法院将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诉前调解、执前调解阶段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力度,不断探索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新思路,持续优化金融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