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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违纪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本人向你院申请复制庭审录音,你院工作人员未办理,违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请保障当事人复制庭审录音的合法权利,本人申请复制庭审录音的材料已交档案室,如不办理本人将发网上请大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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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周黎明
发信时间:
2023/1/10 16:57:02
【信件回复】
近日,周黎明(男,汉族,身份证:420204197904284517)到我院档案室申请拷贝其作为当事人的三起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指定要录音资料),三起案件案号分别是(2018)鄂0203民初200号、(2020)鄂0203民初200号和(2020)鄂0203民初89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鄂高法发〔2019〕2号)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庭审音像资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或档案室观看庭审录像或书面摘录庭审录音录像内容。我院也及时向市中院档案室请示,回复我们不能拷贝,可以摘录。根据以上规定内容和中级法院的答复意见,我院未拷贝相关庭审录音给周黎明,但已为其复印开庭笔录和证据材料,并经案件承办法官和办公室审查同意,配合其在档案室阅卷室观看和摘录了以上三起案件庭审录音录像资料(于2022年12月27日出具材料对其摘录庭审的真实性情况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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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1/16 10:58:07